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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权到工作场所调查

2011-12-31 10:5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62 | 评论: 0 | 来自: 中新网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针对职业病防治面临的诊断和鉴定难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授予诊断鉴定机构进行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针对职业病防治面临的诊断和鉴定难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授予诊断鉴定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调查的权力。

  苏志说,现实中,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是矛盾焦点,这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总之,就是要有利于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苏志介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颁布后,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职业病目录》的调整要考虑到适应职业病发病趋势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与此同时,卫生部已经启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下一步,卫生部将积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研究修订《职业病目录》。这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表示,作为安监部门,考虑到职业病患者的一些相应的、合理的要求,安监部门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会积极配合、支持、组织好对现场材料的取证、调查工作。

  高世民表示,为了有利于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需要提供一些材料,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建立相关的一些材料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平时建立起相关材料,用于将来职业病的健康体检和诊断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安监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积极认真地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材料积累、整理、存档,为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提供相关的材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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