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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环评机制迫在眉睫

2011-12-21 10: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097 | 评论: 0 | 来自: 第一食品网
摘要:近年来,从沱江污染到松花江污染,从铬渣灾难到漏油漏气,环境风险与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累积性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也逐渐凸显。为推进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加快 ...
 
  近年来,从沱江污染到松花江污染,从铬渣灾难到漏油漏气,环境风险与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累积性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也逐渐凸显。为推进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加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与鉴定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的损害鉴定机制包括7方面,主要有:生产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事故认定、人身伤残鉴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和资产评估。

  据司法部统计,2009年完成的各类鉴定案件有103万件,但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案件所占比重很少。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专业水平都有待提高。

  清华大学教授张天柱认为,我国对环境本身损害领域的关注还不足,整体认识滞后、立法政策缺失。“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其严峻性催生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张天柱指出,目前我国除《海洋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做了相关规定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没有规范这类问题,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美国律师协会法制项目部亚洲处中国项目办公室主任卢炫周说,如何保证多方专家的意见被充分考虑,以及当事各方意见被重点考虑?对于这种鉴定与评估,公众是否有知情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透明?制定相应机制过程中,一旦出现技术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这些成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则认为,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是一大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认定任何一家机构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又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关键因素。此外,法院委托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唯一的判案根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一般都要做一个鉴定报告,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往往又要重新进行鉴定。

  王灿发认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必须要解决多个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多头,缺乏资质认定;鉴定机构官气太重,不愿接受委托;鉴定人员缺乏训练,鉴定结论以偏概全;鉴定评估滞后,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鉴定费用太高,受害者难以承担;缺乏鉴定立法,鉴定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严重,无法追究责任。而在建设新项目时的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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