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规章草案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ajzjzfsfgc@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 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合法、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17、24、72、73条,在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和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起草的过程与特点 经过深入、广泛、细致的调研,以《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要求为依据,参考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级管理等做法和经验,起草形成了草案。草案着力于强调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要求及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细化或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确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要原则与基本要求。 三、主要内容 草案包括总则、资质条件与审定、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范围,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还明确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则、业务范围划分原则、公告制度;资质条件与审定部分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技术服务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监督管理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罚则部分主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了处罚办法。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三条)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级别划分 我国职业危害分布的行业和领域广泛,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为了便于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第十条)。其中,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具体要求,考虑了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并参考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考虑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真实、科学、公正,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并参考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特别提出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过职业卫生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得要求。 (四)专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因此,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专家组的组成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技术评审的方式、程序,对申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技术把关,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社会公信力。 (五)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程序问题 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本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是引用《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为本办法根据部门规章权限新设定的处罚措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颁发证书。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证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规模以上大型企业。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中型企业。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内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审定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须有相关工作经历。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资历要求。 (八)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报告和申请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报告和申请资料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技术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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